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23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广饶县新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523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