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民初1081号
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丰盛街97号镇政府院内3排261号。
经营者:***,该公司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与被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1179.5元,由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崔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