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之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众徽医养结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众徽项目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民初11875号 原告: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凤城大道新城国际一号楼1407、1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86859062W(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徽医养结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银杏路以南,道源路以东,百合路以北,**新河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0W3P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众徽项目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3幢四层A4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320890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徽贵苑3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730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78号国瑞大厦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667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安徽众徽医养结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众徽项目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何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