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8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乐业县。
田宗新,律师,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百色市右江区竹洲大道莲塘四组盘古堂三楼。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9)桂1028民初44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事项,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75.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1.8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于当日立案移送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20)桂1028执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其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额履行偿款义务,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向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75.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1.8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21日自动履行执行完毕执行标的9336.91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年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海潮
书 记 员 李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