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8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萧瞿,乐业县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
被告:乐业县雅长卫生院,住所地:乐业县雅长乡街上。
法定代表人:黄显行,职务:院长。
被告: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街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武,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业县雅长卫生院、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0元,减半收取14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永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