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执一字第784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中办事处渤海七路7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滨州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滨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