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7民初669号
原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李某,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乙,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广东某丙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调解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在调解笔录中予以记载。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