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鸿源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诚酷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2379号 原告:陕西鸿源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诚酷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鸿源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诚酷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鸿源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鸿源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鸿源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鸿源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