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某某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某某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某某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4)鄂0583民初2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24)鄂0583民初2494号民事裁定,指令枝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从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公司被撤销登记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属于解散的法定事由。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系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设立登记后,依法应予解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在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清算组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故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法人具有法定解散事由,应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才会产生法人终止的法律后果,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并非是在企业被撤销登记后主体资格就归于消灭。一审裁定认为企业被撤销登记后,其诉讼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但通常是在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后才适用。公司在被撤销登记到注销登记前,仍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第六,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时提出已经成立清算组,并发布清算公告,如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被撤销登记后,某某公司名义进行诉讼,为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可以将本案原告变更为清算组。 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营市某某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65000元,并应支付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化利率13.8%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东营市某某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硕佩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起诉应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依法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始无法人资格,其以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身份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查明:2024年6月6日,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宜高市监撤字﹝2024﹞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决定撤销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5月12日的设立登记。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2024年12月12日,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591行初11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对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宜高市监撤字﹝2024﹞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对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宜高市监撤字﹝2024﹞3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宜昌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合法,其法人民事主体仍然存续,其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4)鄂0583民初249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