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502民初4287号
原告:东营鹏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321号安慧西区81号楼2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RR0H9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胜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249581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鹏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东营鹏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鹏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