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4394号
原告:黔西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绿化乡大海子村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DLA298D。
法定代表人:徐兴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方,黔西市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南粤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4573X2
法定代表人:范贻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明,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黔西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粤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21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原告黔西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