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异91号
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9号管道信息调度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电力公司)(2022)辽0103执8940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一、2021年7月22日,万家电力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异议人处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2021年7月26日,万家电力公司向异议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异议人其已将未结算的工程款(具体以审计结算结果为准)转让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万家电力公司与**之间的债权转让已经对异议人发生效力,万家电力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应收账款依据债权协议已经转让给了**。异议人在同时存在万家电力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和贵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情况下,更应予以审慎处理付款事宜。而根据万家电力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万家电力公司在异议人处已无应收账款,异议人不能履行贵院协助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应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在异议人具备付款条件后,与异议人另行解决。二、万家电力公司拖延不办理结算,直至2022年8月8日才与异议人完成工程量确认,但至今未付工程款最终金额尚不能确认。异议人曾多次向万家电力公司发出结算通知,但万家电力公司一直拖延办理结算手续。直至2022年8月8日,万家电力公司才与异议人完成工程量确认,签署了《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外电工程(辽河及阀室)外电工程量确认表》,完成工程量确认。但在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期间,发生了实际施工人盘锦众诚通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辽阳旭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洼区宝晨土石方工程队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起诉万家电力公司和异议人的诉讼案件[案号为:(2022)辽1104民初419、420、421号],和沈阳天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院起诉万家电力公司和异议人的诉讼案件[案号为:(2022)辽0103民初9368号]。除异议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万家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38080940元外,异议人已经按照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前述实际施工人盘锦众诚通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辽阳旭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洼区宝晨士石方工程队累计支付了工程款2064043.36元。而且,沈阳天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万家电力公司、异议人在贵院的(2022)辽0103民初9368号案件,涉及标的金额至少为518500元。该案已经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具体裁判结果尚不得而知。如异议人在该案中需承担给付责任,所涉款项应从案款中予以扣除,但至今具体金额尚不能确认。三、根据异议人与万家电力公司之间的约定,案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异议人需在达到付款条件后再行支付。异议人与万家电力公司虽然于2022年8月8日签署了《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外电工程(辽河及闲室)外电工程量确认表》,但根据双方的约定,万家电力公司应向异议人开具全额工程款发票后,异议人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才能提出付款申请,由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予以以支付。现万家电力仍未开具全额工程款发票,案款尚末达到付款条件申异议人暂不能付款。四、异议人作为国有企业,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履行、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异议人作为国有企业,对外支付任何款项均受到严格的监管。而且近年因疫情原因,异议人经营收入有所减少。现时至年底,异议人资金支出重点方向系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如贵院一次性扣划案款,异议人将无法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届时将引发围堵闹事、投诉上访等事件,损害异议人利益。如贵院仍坚持扣划,根据异议人目前经营状况,案款分別在2022年底扣划200万元、2023年3月底扣划200万元、2023年6月底扣划237.49万元,勉强可行。异议请求:撤销(2022)辽0103执894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扣划异议人的6374982.65元款项。
本院查明,**与万家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辽0103民初1474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8158058.76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9699元,减半收取3984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万家电力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辽0103执8940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万家电力公司对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939万元。同日,本院作出(2022)辽0103执894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内容为:“一、收到本通知后停止支付向被执行人万家电力公司在你公司处应收账款939万元,你公司待具备支付条件时十五日内将应付款项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收款账户全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账号:0334********;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万家电力公司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迫究你公司妨害执行的法律费任。预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辽0103执8940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万家电力公司对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6374982.65元至本院指定账号。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缴纳暂存款6374982元。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49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本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辽0103执894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本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冻结及扣划。故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排除本院执行,对于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阳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