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3民初3713号
原告:姚某,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杭州市临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季某,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姚某诉被告季某、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66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