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杭州润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2民初6435号 原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X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XX置业有限公司、杭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审理。同年10月24日,原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11元,由原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