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2民初6435号
原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X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XX置业有限公司、杭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审理。同年10月24日,原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11元,由原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