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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浙0102民初11042号 原告:于某,男,1981年,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男,系公司法务。 原告于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210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于某劳务费2105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双方就本纠纷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