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3民初4987号
原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德金商务中心2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608470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昌硕街道天使大道8号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XC7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