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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900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宏海路681号A座3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