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82民初2742号
原告:安徽春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朱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A1Q2OR(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情况不详。
被告: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春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安徽春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