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天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626号
原告:滁州市天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342号1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21509961。
法定代表人:姜厚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琵琶塘南侧滩塘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366963710。
原告滁州市天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天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天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天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滁州市天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