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春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2民初238号
原告:安徽春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朱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1Q2DR(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琵琶塘南侧滩塘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NDFGT(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春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安徽春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