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民初542号
原告:明光市清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万豪建材城一幢2楼-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URPFH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明光市众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潘村街道文体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MTPAW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安徽维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柳湾路以南,体育路以西)G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B847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明光市清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众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维港家居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光市清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清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光市清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明光市清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