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众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众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誉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2民初4955-2号
原告:明光市众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珠大道38号****1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MTPAW2K(1-4)。
法定代表人:戴辉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力天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784746(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迎迎,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誉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经济开发区产城新区浮山路以东、八岭湖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T7U18R(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众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誉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誉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光市众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誉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