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2民初4955号
原告:明光市众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珠大道38号****1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MTPAW2K(1-4)。
法定代表人:戴辉辉,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力天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78474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誉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经济开发区产域新区浮山路以东、八岭村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7U18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众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誉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誉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查封被告安徽誉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