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233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峙东,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柯坦镇陈虎路国土所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THH11L(1-6)。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尚不明确,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对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