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26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5744993404W),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洪塘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26730145367C),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李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6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895000元、执行费31350元、诉讼费278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在宁海县××街道隔水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院已予以查封,但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抵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该标的物金额不足以支付税款及抵押债权。
3.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浙BE××××的小车一辆,本院已将其查封,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但该车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5.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予以实地查找。
6.因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此外,本院已通过电话及短信形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邀请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前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表示拒绝前来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尚有其他案件在处理,无其他产权清晰的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26执28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