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91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洪塘街道宁波市江**洪塘镇洪塘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449934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墟街道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聚贤路**23-1-1组织机构代码79301903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91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91执9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