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骏宇国际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2480号
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堂立业公司)与被告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骏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堂立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被告云南骏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堂立业公司与云南骏宇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及合同附件内容均未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华堂立业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部分的货款,云南骏宇公司应予支付。本案中,双方合同总价款为1130000元,扣除未供货部分货物金额199104元,剩余货物价值930896元。其中,云南骏宇公司已付款金额为791000元,剩余未付货款金额为139896元。故对于华堂立业公司主张云南骏宇公司支付货款169500元的诉讼请求中139896元的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因华堂立业公司所交付的设备存在器件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规格型号不符,且未进行软件安装调试,已构成违约,故对于云南骏宇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未履行的部分,退还不符合约定的货物的反诉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退货金额,云南骏宇公司主张的金额中除货物价值外,还包括10%服务费,该部分反诉请求云南骏宇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部分反诉请求中115000元的部分,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未履行供货的部分终止履行。 对于云南骏宇公司要求华堂立业公司赔偿因华堂立业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348092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因经双方函件往来,华堂立业公司同意云南骏宇公司自行处理碰撞体验设备,且其未能履行软件安装调试义务,故云南骏宇公司为履行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而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并实际支付的合同款均应认定为实际损失,损失金额共计341892元,该部分损失应由华堂立业公司承担。故云南骏宇公司该部分反诉请求中341892元的部分,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云南骏宇公司主张华堂立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9890元(合同总金额5%)的反诉请求,因双方合同中对于华堂立业公司出现违约情形的适用条款中仅约定退货及赔偿损失,未另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云南骏宇公司已单独反诉主张赔偿损失,故本院对该部分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云南骏宇公司(甲方)与华堂立业公司(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多媒体货物,合同价格:1130000元,首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贷款。安装过程中,硬件运输至现场,乙方将硬件清单报送至甲方,甲方在收到货物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回复乙方,超过三个工作日未回复视为认可,甲方应自内审完工程量清单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合总造价40%的货款。乙方安装设备完成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15%的货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限于甲方验收,甲方验收确认前可考虑业主意见,如业主对乙方工作无异议,甲方则通过验收)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10%的货款。合同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结束后两周内支付给乙方。质保期间设备款不计利息,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交货: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立即开始准备合同货物(含设备、随机工具、备件、随机资料),并或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国内交货地点,交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本合同交货地点为:玉溪市驾驶人考试中心北城考点。验收:货物发货前甲方派人员到乙方处验收,由甲乙双方按照装箱清单对包装箱进行开箱抽检,验证乙方包装箱内的供货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据上注明抽检包装箱号及箱中合同货物的名称、型号和规格、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基本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也应记载在验收单据上,双方参与验收的人员需在验收单据上签字认可并办理交接手续,货物交接后的保管由甲方负责。货物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的法律责任。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正式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和规格、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应在1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且有权索取不符合约定部分的货款。在紧急况下,甲方先行电话通知乙方并承诺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认同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乙双方对货物质量发生争议时,甲方可停止支付争议部分的货款,并与乙方协商提请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经检测鉴定合格的,视为乙方交付无异议。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更换,同时按照本合同第14条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保证:乙方应保证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合同下主机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全部到达项目现场并正式安装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材料缺陷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如果因上述问题导致货物发生损坏或不正常工作时,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更换或修复并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在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后,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发运甲方要求更换的货物或部件到甲方国内指定地点,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无法解决的重大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到达项目现场。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能及时到达,或在到达项目现场后3日内没有解决问题,则甲方可自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处理费用及甲方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且此种处理不影响甲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在甲方自行处理仍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照14.3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4.1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甲方有权按合同价格以每日0.1%的比例向乙方收取违约金。14.3在货物使用过程中,若出现由于乙方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存在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货物作贬值、全部或部分更换直至退货处理。在此情况下,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使用货物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使用不合格货物的全部返工费用在内。14.4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减违约金或赔偿款。违约金或赔偿款的扣减不妨碍甲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也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解除: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第14.3条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或者经过检验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2)乙方逾期交货达到30日的;(3)乙方逾期交货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无故不支付货款,超过30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第14.5条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一至附件三对合同项下设备及配置、配件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进行了具体约定,附件四、附件五、随机资料、随机工具进行了详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云南骏宇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华堂立业公司支付货款339000元。 2016年11月3日,云南骏宇公司李文华与华堂立业公司岳泽斌、刘成就供货及付款事宜进行协商,华堂立业公司要求云南骏宇公司于当日向华堂立业公司支付到货款(合同总造价的40%),并承诺收到款项后24小时内合同项下货物全部到场并进行安装调试。云南骏宇公司要求华堂立业公司交付货款发票后付款,华堂立业公司同意于次日交付发票并由云南骏宇公司付款。 同日,双方签订《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中心多媒体采购安装项目施工进度安排》,载明:经云南骏宇国际展览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华与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成对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中心多媒体采购安装项目的施工进度出现逾期给项目带来损失,现为弥补挽回工期延误的损失共同进行友好协商,就项目施工进度做以下安排:1、甲方云南骏宇国际展览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乙方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452000元的进度款,(项目总额1130000元的40%)。2、乙方在收到付款后,及时安排玉溪物流公司(德邦物流、忠意物流)把剩余货物以最快速度向施工现场送货,确保24小时之内货物送到现场。3、乙方同时安排公司技术人员迅速到玉溪施工现场进行安装调,技术总监赵永生亲自现场安装调试。4、甲方确保施工现场24小时专人在场,(含周六日),配合乙方行安装调试工作。附件进度表中对双方合同义务履行节点进行了详细约定,双方确认的最终验收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 上述协议签订后,云南骏宇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华堂立业公司支付货款452000元,华堂立业公司于同日进行供货,其中定项音罩、播放器2套、360°全息(除主机)设备1套、触摸框1套、全息膜1套、互动控制器1台、体感控制器1套、拼接屏支架LED屏支架1套、ipadair1台、机柜1套、烟雾机1台、壁炉芯1台、闪光灯1台,华堂立业公司未予供货,上述未供部分货物总价值199104元,同时,云南骏宇公司在送货单中标注“以上仅针对硬件设备签收,不包括软件制作部分”。诉讼中,华堂立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之后补足了上述设备的供货,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项下设备硬件及软件已由云南骏宇公司验收合格。 诉讼中,云南骏宇公司主张华堂立业公司提供的汽车碰撞体验设备与双方约定不符,并提交照片及经公证的双方电子邮件予以证明。庭审中,经华堂立业公司证人证实,云南骏宇公司提交的汽车碰撞体验设备照片(蓝色)确系实际所供设备。经与电子邮件中华堂立业公司向云南骏宇公司发送的汽车碰撞体验设备样图对比,二者存在显著区别。华堂立业公司虽主张双方就该设备存在设计变更,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变更后的设备规格,故本院对华堂立业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经查,设备采购合同中关于上述汽车碰撞体验设备的价格约定为115000元。2016年11月15日,云南骏宇公司向华堂立业公司发送《关于设备调整的工作告知函》,告知华堂立业公司直至11月15日,设备还未全部进场,且已到场的碰撞体验设备不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设备,完全达不到要求,要求将该设备款115500元及10%服务费共计127050元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华堂立业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回函,对云南骏宇公司的前述函件内容予以否认,但称同意云南骏宇公司对碰撞体验设备自行解决,表示该硬件设备总价为83500元,同意扣除39500元。 诉讼中,华堂立业公司认可其在供货后,未向云南骏宇公司提供碰撞体验设备的密码,该设备无法使用。 此后,云南骏宇公司为履行其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与案外人昆明智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趣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委托采购汽车安全带碰撞体验装置(规格型号JL-AQD-01),数量一套,交货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驾驶人考试中心北城考点,交货时间:2016年12月11日前,采购货款金额56400元,委托报酬20000元。款项支付约定为:采购货物到工地经云南骏宇公司签收,智趣公司安装调试完成,且运转正常,经验收合格无误后,一次性支付委托报酬20000元及智趣公司垫付的货物及运费58092元。合同签订后,智趣公司向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采购汽车安全带碰撞体验装置(JL-AQD-01)1套,并于2016年12月16日交付云南骏宇公司。云南骏宇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智趣公司付款78092元。 此外,云南骏宇公司与案外人北京豫嘉志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嘉志诚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定制玉溪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安全警示教育展厅多媒体软件开发产品,合同金额270000元。合同签订后,案外人豫嘉志诚公司向云南骏宇公司交付硬件产品及软件系统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云南骏宇公司共计已向豫嘉志诚公司263800元。 另查,云南骏宇国际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变更名称为现名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解除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二、被告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9896元;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碰撞体验设备货款115000元,两项相抵后,被告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8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被告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418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任何一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685元),由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2元,已交纳;由被告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被告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云南骏宇国际文化博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8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代婉英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