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523民初4159号
原告:***,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系原告女婿。
被告: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216-1号黄河口文化大厦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988558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镇大码头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1K7N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