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民初2129号
原告:湖北省应城市北冰洋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北办事处季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57988250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城市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16416141Q。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陈述事实,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应城市北冰洋度假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18日,原告湖北省应城市北冰洋度假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应城市北冰洋度假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应城市北冰洋度假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北省应城市北冰洋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