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3555号
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707号星汇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郑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叶康,董事长。
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晓芳独任审判。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55元(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14477.5元,由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熊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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