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707号星汇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01号420室。
法定代表人:李士富。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9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设计费393211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11216.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共计8处楼盘,1、港隆商业广场一期,总套数200套,已售187套,已查封13套;2、港隆商业广场二期,总套数64套,已售64套;3、港隆商业广场3#楼,总套数56套,均为保留状态;4、金色水岸,总套数417套,已售402套,保留15套;5、魔方时代广场,总套数2套,已售2套;6、蟠龙湾花园一期,总套数408套,已售394套,已查封14套;7、蟠龙湾花园二期,总套数610套,已售589套,已查封21套;8、蟠龙湾花园三期,总套数494套,已售494套。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所涉楼盘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金 叶 锋
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韩鹏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