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9191号之一
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707号星汇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吴亦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9号第1层。
法定代表人:应建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静、张春鸣,浙江普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琦明
人民陪审员 徐香珍
人民陪审员 应萌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施 佳
代书 记员 黄银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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