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3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9号第1层。

法定代表人:应建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707号星汇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郑阳,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色港湾九区37号。

法定代表人:应建仁,董事长。

原审被告:长沙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应苏研,执行董事。

上诉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陈旻尔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钟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