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103执恢121号
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民初字第00573号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