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02执29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707号星汇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125585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州街71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32388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2019)浙0702执2965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浙0702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董新贵
执行员杜晨起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