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7243号
原告:***,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杰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原委托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2022年9月19日提交《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书》,将诉讼代理人变更为杨**。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一次庭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次庭审)、杨**(第二次庭审),被告源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第一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2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1元,减半收取595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