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建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执异3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建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汇金社区市场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办事处城东社区九澧******3栋1168号。
负责人:**。
第三人: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25层25016—250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建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建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常德市建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市建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建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龚 力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