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正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1047号
原告:常德正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以国。
委托代理人:吴军,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东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正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德正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德正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3元,由常德正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小恒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