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72民初548号
原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滨州中海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七路东海一路往东700米路北中海管道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86267.25元及支付截止起诉日的利息48765元,以上共计635032.25元,并自起诉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2、原告对其施工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5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滨州中海管道有限公司输油专线500万吨/年项目滨州港首站消防泵房、输油泵房、防火堤、消防阀组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滨州中海管道有限公司输油专线500万吨/年项目滨州港首站消防泵房、输油泵房、防火堤、消防阀组间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无棣县滨州港8号泊位,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为11037325.6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并且被告早已使用涉案工程。涉案工程经过审计,造价为10776267.25元,但是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586267.2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原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中海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系因承建位于港口中消防泵房等工程而产生,不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