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5执保1539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2861748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保单或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