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82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鸿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坡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济源市鸿诚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市鸿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豫U×××××号起亚牌汽车一辆,豫U×××××号哈弗牌汽车一辆,豫U×××××号楚风牌汽车一辆,豫U×××××号楚风牌汽车一辆,豫U×××××号哈弗牌汽车一辆,豫U×××××号奥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济源市鸿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豫U×××××号起亚牌汽车一辆,豫U×××××号哈弗牌汽车一辆,豫U×××××号楚风牌汽车一辆,豫U×××××号楚风牌汽车一辆,豫U×××××号哈弗牌汽车一辆,豫U×××××号奥迪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