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03民初2798号 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采取诉前登记,并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808.5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赊购防水材料。2022年3月9日,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1808.5元,双方出具对账单一份,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均无果,遂诉至法院。故此成讼。2022年8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1808.5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利息(其中以61808.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以51808.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