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595号 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7618004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广场8、20、32号9-5-362,现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普陀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GUH9R3P。 法定代表人:金国浪,总经理、执行董事。 第三人: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三巷10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3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计2201元,由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