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3执1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7618004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水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楼山一区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MDBN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与台州水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浙0803执11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3执114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