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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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1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前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76180048X。
法定代表人:曾绍宏。
委托代理人:邱利民,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07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6764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01元、申请执行费4201.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86764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车辆二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1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瑞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