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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前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76180048X。
法定代表人:曾绍宏。
委托代理人:邱利民,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8年05月08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于2022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1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建平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