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7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座1106-10。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南溢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黎春天西门北侧商铺7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丁健,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丁健,男,1989年1月27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溢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丁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873034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皖0402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经查:1、自2021年8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案件款,丁健名下有保险及车辆,本院已冻结其保单及银行账户,轮后查封其车辆但未实际控制。
2、经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丁健名下有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且向处置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
3、经淮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4、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73034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 俊
审判员 方乃光
审判员 段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