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南溢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保3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1)皖0402财保15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体育场支行;开户账号:×××60;币种:人民币;开户金额(单位:元):1041800.0;;车辆品牌:英菲尼迪;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辆牌号:皖DM××××;;房产地址:安徽淮南市大通区朝阳××路××栋××;房产证号: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房产证号:0××5(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房产证号:0××5(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穆伟珍

书记员  韩雪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402执保3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1)皖0402财保15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体育场支行;开户账号:×××60;币种:人民币;开户金额(单位:元):1041800.0;;车辆品牌:英菲尼迪;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辆牌号:皖DM××××;;房产地址:安徽淮南市大通区朝阳××路××栋××;房产证号: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房产证号:0××5(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房产证号:0××5(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穆伟珍

书记员韩雪梅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