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南溢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财保15号

申请人: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座110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5055039P。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楚,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溢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黎春天西门北侧商铺7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Y75LX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27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申请人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南溢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如下:1、对被申请人淮南溢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体育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82××××8460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91800元。2、对被申请人**名下四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5000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经开支行,账号:6222××××9935,冻结金额6500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罗马广场支行,账号:6215××××5522,冻结金额10000元;开户行:通商银行长青支行,账号:6217××××6482,冻结金额100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舜耕路支行,账号:6217××××8485,冻结金额65000元),对被申请人**名下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00000元。3、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皖DM××××英菲尼迪品牌小型汽车进行查封,保全金额300000元。上述资产保全金额共计1041800元。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用保额为10418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34050468202100000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淮南溢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资金918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体育场支行,账号:1782××××846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四个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5000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经开支行,账号:6222××××9935,冻结金额6500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罗马广场支行,账号:6215××××5522,冻结金额10000元;开户行:通商银行长青支行,账号:6217××××6482,冻结金额100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舜耕路支行,账号:6217××××8485,冻结金额6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共计500000元的保全价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DM××××英菲尼迪品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499498TQR25)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晓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樱樱

书 记 员 张 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