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民初4740号
原告:遵义福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高石村堰塘村民组遵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713466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告: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黎明社区林场路山水居对面自建散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505503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鸭溪发电厂。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61377216U。
负责人:林华。
原告遵义福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鸭溪发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遵义福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福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2.00元,减半收取计1206.00元,由原告遵义福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